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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馆购课起纠纷 消保委: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

发布时间:2024-5-11 10:24:34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当前,运动健身越来越受欢迎。然而,在健身馆、瑜伽馆等报班上课时,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了一起瑜伽馆购课合同投诉,帮助消费者退回预交款项。

 

3月1日,消费者余女士与江阴市周庄镇某瑜伽馆签订了购课合同,并当场预交了费用。3月6日,余女士与瑜伽馆联系确认开课日期,要求近日开课,店长告知因学员数量达不到开班要求,不能近期开课,但是余女士4月中旬可以到无锡校区上课。余女士不想跑那么远上课,于是向江阴市消保委周庄分会投诉,要求商家退款。

 

接到投诉后,周庄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情况。余女士表示,自己在该瑜伽馆报名就是因为离家近,肯定是不愿意去无锡校区上课,既然瑜伽馆不开课就应该退款。瑜伽馆负责人则表示,与余女士签的合同上写明:学员要达到一定数量才开课,如果消费者等不及可以去其他校区上课,且现在余女士要求退款属于违约。

 

周庄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不得以合同的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瑜伽馆既然开馆报名收费,就应该和消费者约定好具体的开班日期,不能因为学员数量不够的问题让消费者跑去其他校区上课,这对消费者不公平,若商家因为成本费用原因不愿意开课,那就要把费用退还给消费者。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消费者预交款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起投诉中,余女士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由店方提供,合同中没有明确开班时间,而开班时间由店方单方确定,且事前并未告知,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诉求理应予以支持。

 

江阴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健身消费中,商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合同中故意设置一些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形条款,消费者在签订这类合同时,要多咨询或尽可能多掌握一些法律基本知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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