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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购诱下单1元拍不发货

发布时间:2024-6-22 10:23:02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6·18”一年一度的年中大促销,五折、秒杀、预付定金直减……各大网购平台、直播间的购物优惠规则让不少消费者直呼比高考数学还难。

 

  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面前,消费者还需擦亮双眼。南都记者盘点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历年来受理的网购纠纷,拆解网购套路。

 

  案例1

 

  男子秒付款未挤进前50名订单

 

  “0元购”是套路

 

  法院:商家以虚假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返还购物款并赔三倍

 

  某网店促销活动称全店前50笔订单可享受“0元购”,消费者李先生当日用“1秒”付了尾款,却没能挤进前50名名单里。

 

  李先生按照该网店的要求,于产品开卖前购买了“0.01元”的预约订单,并在活动当日19时59分3秒创建订单,20时00分01秒在线支付价款1188元。

 

  李先生认为,自己完成付款的时间距商家规定的开始售卖时间仅过去一秒钟,一定会在商家的优惠名单中。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袁玥介绍,李先生按照活动的要求下单,并且在晚上8时之后就完成付款,但在商家公布的中奖名单当中,却没有这笔交易订单,李先生于是向店铺客服询问原因,客服称,因为其创建订单的时间早于活动开始的时间,也就是早于晚上8时,导致其没有参加促销活动的资格。

 

  对于商家的解释,李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该网店对这个促销活动的宣传页面中并未对创建订单的时间有详细规定,且他付款前也咨询了店铺客服可否在活动开始前创建订单。

 

  “李先生在活动促销之前专门询问了店铺的客服,是不是在晚上8点之前把订单创建好,8点后付款就可以参加活动了,也得到了客服的肯定。”袁玥补充道。

 

  为安抚李先生情绪,该网店第二次公布中奖订单,将李先生的订单列入“51-150名半价名单”内,并同意给予其所购产品的五折优惠。

 

  李先生认为该网店以虚假“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店商家退还购物款1188元并赔偿三倍价款损失3564元。

 

  在法院要求下,商家在店铺经营的页面公示了中奖的订单情况,其中包括了付款的时间。从公示的订单来看,前50名当中有48个都是在晚上8点零分零秒完成的付款。

 

  法官认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在一秒钟之内能够同时完成下单以及付款两项操作,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实现。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责令商家在提供的这些中奖名单当中,随机就三笔订单的交易,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交易订单是真实发生的,并且商家也按照这些订单的购款数额向消费者完成了退款,目的是证明该活动是真实发生的,公布的订单信息也是真实的。但直至判决作出,商家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网店商家实际上是以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以获取利益,构成法律规定的消费欺诈行为,判令被告网店商家退还原告李先生所购商品半价款594元,并承担原告李先生诉求的价款三倍赔偿3564元。

 

  法官表示,商家制定的规则需要保证合理、可操作,且不得随意变更规则内容,不得设置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例如,不得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否则将认定该内容无效。

 

  案例2

 

  直播间抢购五折手机 主播没倒数就下单

 

  法院:消费者未按主播要求提交订单,为无效承诺,买卖合同不成立

 

  2020年11月7日,甲公司通过某平台开展直播间5折抢手机活动。主持人以“口播”方式告知用户需在倒数后开始抢购,有效订单为首个抢购订单并以公屏展示为准。

 

  朱某在直播中途进入直播间,在主持人未开始倒计时之前提交订单并付款。

 

  甲公司之后多次通知朱某该订单不符合直播间抢购活动规则,为无效订单,需退款处理,并于2021年4月8日主动将价款3149元退还给朱某。

 

  朱某认为,案涉订单已经成立并生效,甲公司应当交付订单所涉手机。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履行发货义务或赔偿朱某损失3149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系因“直播带货”引发的纠纷。“直播带货”属于网络销售新业态,在该模式下,更多地是以直播间主持人“口播”的方式将重要信息传递给网络用户。

 

  如不考虑“口播”内容,仅以创建订单为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既不符合“直播带货”的特点,亦不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当“口播”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未按照主播要求提交订单,应为无效承诺,买卖合同不成立。

 

  案例3

 

  1元起拍祖母绿戒指 商家以无库存拒绝发货

 

  法院:某贸易公司赔偿消费者5800元

 

  某贸易公司通过某电商拍卖平台“某资产珍品”发布拍品“GRC证书0.55ct天然阿富汗木佐祖母绿戒指18K金镶嵌钻石”,起拍价1元,保证金100元,加价幅度1元;并承诺“送拍机构成交不卖,则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汽车/房产品类除外)作为赔付给竞买成功人”。

 

  2022年1月5日,陈某以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完成付款,后某贸易公司以商品无库存为由拒绝发货,并仅愿意按照平台规则赔偿300元。

 

  陈某诉至法院,提交了2022年6月7日起拍价为5800元的同款拍品网页详情,主张涉案拍品有库存,某贸易公司故意不发货,要求该公司赔偿商品差价34000元。

 

  某贸易公司辩称,案涉拍品并无存货,故无法向陈某交付相应商品;本案确因其未能发货构成了违约,愿意按照某电商拍卖平台规则所规定的“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赔偿陈某5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陈某58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未依约向陈某交付案涉商品,构成违约,陈某有权请求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某贸易公司抗辩应按照“送拍机构成交不卖,则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的平台规则予以赔偿,法院认为,平台规则的目的是平台对商家的约束和管理,不影响用户在商家违约时要求商家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定违约责任。

 

  陈某主张某贸易公司赔偿案涉商品市场价差价34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某贸易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钻戒拍卖的商业主体,亦未向法院提交案涉商品市场参考价,鉴于在案证据仅可以证实某贸易公司以5800元起拍价拍卖过案涉商品,故法院根据该起拍价格酌定某贸易公司赔偿陈某损失5800元。

 

  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法官朱晓瑾表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1元底价的竞拍方式吸引消费者,在消费者以1元价格拍下商品后又拒不发货,属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性营销模式。

 

  本案依法认定平台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不影响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责任,有助于提高不诚信经营者的违约成本,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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