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护钱包!预付式消费遇“霸王条款”可说不
发布时间:2025-6-29 13:59:17 信息来源:天河区消委会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频频“爆雷”,从健身房“卷款跑路”到早教机构突然关门,消费者动辄损失数千甚至数万元。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为消费者权益筑牢法律防线。天河区消委会结合新规与投诉热点,发布以下消费提示:
一、警惕!这些“霸王条款”已被最高法认定无效
《解释》第九条明确: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设置的以下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
“收款不退”(如早教合同称“有效期过半不退任何费用”);
“丢卡不补”(声称遗失卡片即作废余额);
“限制转卡”(如健身合同要求“转卡后不得再退卡”);
“单方变更权”(约定经营者可随意调整服务内容)。
《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等合同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应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要勇于对合同中一些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说“不”,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前“四步避险法”,守住钱袋子
1.查资质:拒绝“三无商家”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广州网,核验商家注册信息、行政处罚记录等。
特别提醒:
留意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是否拖欠房租、物业费或员工工资。
2.签合同:逐条粉碎“文字陷阱”
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对照《解释》逐条排除无效条款;
重点确认:服务内容、退款规则、违约责任(如商家迁址或停业是否退费);
拒绝口头承诺!避免销售人员“随时可退”的口头承诺未写入合同,最终维权无门。
3.慎充值:别被“高折扣”绑架
尽量选择月卡、季卡等短期卡种;
避免单次充值过高,降低风险;
转账时核对收款账户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拒付个人账户。
4.留凭证:维权“证据链”缺一不可
保存合同、付款记录、消费明细、沟通记录等,每次消费后核对余额。
三、遇纠纷维权指南:七日退款、清算索赔有法可依
1.活用“七日无理由退款权”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付款后7日内未使用过商品或服务的,可无条件要求返还本金(订立预付费合同时已经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2.商家“跑路”可追偿清算义务人
经营者停业需提前清算退款,否则清算义务人(如股东、实际控制人)担责;若恶意逃避退款,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可报警追刑责。
3.退款金额计算规则明晰化
退款原因 |
扣除已消费金额方式 |
商家责任(跑路、迁店) |
按折扣价或优惠比例折算 |
消费者原因 |
按原价计算 |
示例:充值1000元赠200元,消费500元后商家跑路:应退款 = 1000元 ÷ 1200元 × (1200元 - 500元) ≈ 583元(而非直接退500元)。
四、天河区消委会特别提示:发现这些情况立即止损!
如遇以下情形,请留存证据并拨打12345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合同含“霸王条款”且商家拒改;
经营场所频繁更换老师/教练/技师等,服务质量骤降;
商家拖欠租金、员工工资或遭多人现场维权;
办卡后无法预约服务,商家以“系统故障”推诿。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信任,而非冒险。面对经营者单方设置的“枷锁”,消费者不再是待宰羔羊——拿起法律武器,向不公平条款说不!
天河区消委会将持续联动各行业主管部门,筑牢预付式消费“防火墙”,让您明明白白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