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酒吧被罚款7万元、停业整顿1个月!详情公布→
发布时间:2025-10-31 1:19:06 信息来源: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持续推进“护苗行动”专项整治工作,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旅文、教育、镇政府等多部门单位,始终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的“零容忍”高压态势,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近期,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依法查处一批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典型案件,现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临城镇某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3日,县公安局在“晚安守护”行动中,依法对临高县临城镇市政大道某酒吧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接纳2名未成年人,并现场核实了身份信息(均为未满18周岁)。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情节严重(多次违规),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罚款70000元。
案例二
新盈镇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0日,县“护苗”办、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旅文局、新盈镇政府、新盈海岸派出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护苗行动,依法对临高县新盈某网吧进行检查,现场发现5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打游戏,经核实身份信息确认违法事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三
临高新盈某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新盈镇政府、新盈海岸派出所等单位,对临高县新盈中学附近某商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存在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行为,且未核实年龄。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
临高临城某台球所室内公共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烟未制止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护苗行动中,依法对临城镇沿江北路某台球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名未成年人在场所内吸烟,当事人未予以制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涉及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五
临城镇高山路李某无证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高县临城镇某培训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个教室招收多名4至6年级学生,辅导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六
和舍镇某文具店贩卖酒给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3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和舍镇人民政府移交的案件线索函。调查显示,临高和舍某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钟某某贩卖1瓶珠江纯生啤酒,且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未核实年龄。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以案普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⑤《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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