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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周年特刊|2003:解读典型判例力推商品房欺诈应加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5-11-23 15:52:00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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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玉萍在某楼盘看中一套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额房款。交房时,房屋质量却与宣传承诺相去甚远,更严重的是该项目竟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存在多重欺诈行为。李玉萍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却始终被推诿敷衍。

协商无果后,李玉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2001年11月,李玉萍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这一诉求在当时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尚属罕见,不仅考验着司法对“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的认定,更直面房产消费者的维权困境。

2002年1月21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存在多项欺诈行为,支持李玉萍的双倍索赔请求。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开发商辩称“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不应适用针对普通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图否定双倍赔偿的法律基础。2002年5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被告不服终审判决,又提出申诉。2002年8月3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再审,于2002年12月12日下发了维持二审终审判决的判决书。

在案件审理期间,《中国消费者报》一直对这起事件极为关注。2003年2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了这一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扩大该案的影响,2003年4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召开了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该案主审法官等出席,详细介绍了案情始末及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认定被告欺诈行为判令加倍赔偿的法理思路。与会法学家、法院法官、行政执法官员和消费者组织代表联系当时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以案说法,一举澄清了“商品房不是商品,不适用《消法》;商品房是特殊商品,欺诈消费者不能加倍赔偿”等在司法、行政执法和消费者组织处理商品房纠纷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

影响

李玉萍案判决生效后,各地法院纷纷参照此案审理类似商品房消费纠纷,消费者主张双倍赔偿的维权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42%,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占比35%,较2001年增长近20%。

更为重要的是,此案直接推动了司法解释的出台。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商品房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争议,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倒逼房地产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此前,部分开发商存在“先卖房后办证”“承诺与交付两张皮”的侥幸心理,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屡禁不止。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头部房企率先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将“五证齐全”作为销售前提,合同条款也更加细化透明,房地产行业逐渐向合规发展转型。

李玉萍案及《中国消费者报》对该案的持续关注,有力推动中国商品房市场迈入法治化轨道,成为房地产行业发展史中的标志性事件,同时也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健康发展的平衡机制的构建。在该案之前,房地产市场长期处于“卖方主导”状态,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司法判决与司法解释的联动,既强化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也为开发商划定了行为红线。

20多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从高速扩张走向高质量发展,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李玉萍案所奠定的法治基础功不可没,而《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对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的探讨与前瞻,亦意义重大。(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孙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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