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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用餐伤手指 设施安全存隐患

发布时间:2018-4-16 20:12:31    信息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9日,消费者方女士到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17年7月24日,在兰州菜根香酒店用餐,中途去卫生间时,被卫生间的门挤伤手指,随后住院九天,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567元。消费者与酒店负责人协商赔偿无果后,投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消费者在店里受到安全威胁,经营者理应进行赔偿。但卫生间的木门没有质量问题,以前也从未发生伤人事件,消费者受伤住院期间,经营者不仅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多次派人送饭和陪护,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对于消费者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不能接受。消费者称,自己受伤的原因是因为酒店洗手间的门超重且回弹力太大造成,酒店应当承担责任。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在用餐期间,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向消费者做出警示。菜根香酒店缺乏防范意识,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并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过和经营者多次沟通协商、做思想工作,酒店同意赔偿消费者各项医疗费用共计9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设施及安全场所,保护用餐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涉案酒店虽然主张其卫生间的木门没有质量问题,以前也从未发生伤人事件,消费者受伤住院期间,经营者不仅及时送医院治疗并多次派人送饭和陪护,尽到了责任和义务。但作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方,其应当在事发前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空间内向公众做到安全防范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该酒店的主张并不能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案中的消费者有权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主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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