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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品牌与约定不符 口腔医院三倍赔

发布时间:2019-4-8 15:07:26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网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消委会通报了一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福州一家口腔医院因未按约定为患者安装指定品牌假牙,涉嫌消费欺诈,经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医院最终赔付2.18万元。

 

  2018年5月21日,张先生投诉称,4月初其与妻子前往福州某口腔医院预约安装某品牌假牙5颗,其中张先生装3颗,其妻子装2颗,每颗假牙价格为3000元,并向医院预付了1.2万元。5月初,其妻子在装好2颗假牙后向医生索要假牙质保卡,医生未能予以提供,并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后张先生向院方反映,医院才出具了收费清单。在收费清单中,张先生发现其妻子安装的2颗假牙与约定的品牌不符,而且价格也低于约定的价格,并附加了牙套等其他费用。张先生认为,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行为,涉嫌欺诈,拒绝医生继续为其安装假牙,并要求医院加倍赔偿。

 

  受理投诉后,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医院负责人表示,由于医生工作上的疏忽,在为张先生妻子安装假牙时确实存在装错2颗假牙品牌的情况,但是假牙费用是按照实际安装的假牙价格进行结算的,而且对于所收取的牙套等附加费用医院也已进行了价格公示,愿意向张先生及妻子公开道歉并补偿相关费用。工作人员指出,医院未按照约定为消费者安装相应品牌假牙,且在装错假牙后也未能及时告知消费者,直到消费者查看收费清单后方才得知假牙品牌及价格与约定不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张先生同意在按照已收取2颗假牙费用6000元“退一赔三”的基础上减少2000元及扣除其他费用200元,最终,由该医院退还假牙费用并赔偿张先生及其妻子共计2.18万元。

 

  消委会观点:

 

  医院行为涉嫌欺诈

 

  福州市消委会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上述纠纷中,医院工作人员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安装了与约定品牌及价格不符的假牙,且在消费者索要假牙质保卡时未能予以提供,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要求退赔相关费用是合法、合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上述纠纷中,医院在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消费者价款,但却不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假牙,其行为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给予赔偿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但鉴于医院认错态度诚恳,消费者最终同意在退一赔三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免相应金额。(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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