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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8万办健身卡 患癌后余额能退吗?

发布时间:2019-7-6 11:59:16    信息来源:新快报   

办健身卡后出现得癌症这样的极端情形消费者能够退款吗?新快报记者昨天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获悉张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烦恼。

 

2018年初张女士为了达到减肥塑形的目的在广州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高达48万元。双方约定健身卡使用期限为两年。

 

不到一年张女士就查出身患癌症。虽然张女士家庭条件不错但巨额的医疗费还是让其面临经济压力。此时张女士想到自己的健身卡还有余额没有用完希望健身房退还剩下的余额。

 

在遭到拒绝之后张女士起诉至黄埔区法院要求健身中心退回卡中余额28万余元。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张女士与健身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健身中心向张女士退还25万元健身费。

 

黄埔区法院商事庭一级法官王桂江指出 在预付款消费中常常因为以下问题产生纠纷: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款、经营者以合同约定为由不同意退还余额。

 

本案中张女士因身体出现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进行健身其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过错所以经营者应该在扣除实际已消费费用后退回卡内余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预付款消费的计费标准是以多次消费换取折扣所以在处理退回预付款时如果完全按照卡中的余额进行退款这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本案调解中并未按照卡中余额进行全额退款。

 

此外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款消费约定而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故在合同中常常出现有利于经营者的格式条款“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王桂江法官表示此类约定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应属无效条款。

 

黄埔法院提醒市民办理预付款消费卡需谨慎办卡前要仔细了解经营者信息甄别出规模大、证照齐全、信誉高的商家;要理智消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能仅仅贪图优惠办卡;办卡时要理性冷静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将约定的优惠、服务方式等以书面形式保留。(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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