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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卖车擅自收取贷款手续费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19-9-1 15:58:06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武汉一家林肯4S店以代收金融服务费名义,擅自收取车主2.3万元贷款手续费,被车主告上法院。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4S店的行为属欺诈,判决4S店向消费者刘先生退还贷款手续费2.3万元并增加三倍赔偿,合计9.2万元。

 

  2018年1月13日,消费者刘先生在武汉一家林肯4S店看中了一款进口林肯越野车,并签订了《汽车定购合约书》,车型为MKX尊耀2.7T顶配,价格为46.38万元。在办理了贷款,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后,刘先生于1月18日提走车辆。

 

  不久,刘先生发现别人的尊耀版2.7T车尾部标志是“2.7T”,而刘先生的车尾部标志是“2.7”没有“T”这个字母标志,于是找4S店交涉。

 

  4S店表示,刘先生购买的车辆是2015款,之后出的2017款车尾部有“T”字母,如果刘先生对外观有意见,可以在该车尾部贴个“T”上去,并保证对该车终身免费保养。

 

  刘先生没有同意,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退车,还要求4S店赔偿3倍购车款及贷款手续费、保险费等共计218万余元。

 

  4S店辩称,购车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刘先生在购买涉案车辆时,经过充分考虑。在购车合同上记载了交付给原告车辆的车架号,被告在整个销售行为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更没有刻意隐瞒涉案车辆的任何信息。4S店还认为,涉案车辆作为全进口车辆,经过中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部门等多个中国政府部门检查,审核确认该车是质量合格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涉案车辆没有出现同一质量问题,不具备汽车“三包”法规中退车的法定条件,刘先生更没有因欺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一审法院认为,4S店是否明确告知车型以及是否存在欺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购车合同仅标注车型为MKX尊耀2.7T,并未注明系2015款还是2017款,但注明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具有对车辆的唯一识别性,且车辆认证时间2015年、入境时间2016年等时间信息均表明该车不可能为2017款,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已通过各种方式在交付车辆时告知原告车型,并未向原告隐瞒车辆信息。且两款车型均为双涡轮增压发动机,发动机参数完全一致,只是2015款车型在外观上没有“T”,而2017款在外观标识上有“T”,法院认定4S店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判决驳回消费者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4S店以现金方式向刘先生收取贷款手续费2.3万元,未出具发票;4S店称该款是金融服务费,是代金融公司收取,但金融公司经办人出庭作证时否认收取该款。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购车合同上写明车型为MKX尊耀版2.7T顶配,实际交付车辆载明型号为MKX2.7Apref,虽无合同中车型注明的“T”,但车型中的“T”在汽车行业习惯用语中是指涡轮增压,本案中交付车辆发动机为涡轮增压是双方认可的事实,不能以此认定构成欺诈。《汽车定购合约书》中不仅注明车型,而且特别约定车身号码,表明消费者刘先生购买的是其看过现车后指定的特定车辆,4S店交付的车辆正是刘先生指定的车辆,一审根据合同的该约定并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认定4S店交付车辆不存在欺诈行为,符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法院予以认可。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上诉人刘先生所称4S店以现金方式收取2.3万元贷款手续费一事,4S店称该款是代金融公司收的金融服务费,但金融公司经办人出庭作证时对此不予认可。4S店在金融公司未收取贷款手续费的情况下,以代收金融服务费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且不出具发票,该行为构成欺诈。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4S店向消费者刘先生退还贷款手续费2.3万元并增加三倍赔偿,合计9.2万元。(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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