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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啥时候能有专属保险?市场呼声高涨

发布时间:2019-10-6 22:08:28    信息来源:新快报   

近日,电动汽车巨头特斯拉“要在美国开卖保险”的消息再度引发市场对新能源汽车保险的关注。新快报记者获悉,到目前为止,国内新能源汽车尚无专属险种,可选择的险种与传统燃油汽车的车险是一样的。然而,直接套用常规汽车的车险条款和定价方式,却很难保障众多新能源车主的利益。此外,新能源汽车单均保费要高于非新能源汽车,业内也一直存在“高保低赔”的现象。有业内人士认为,针对新能源汽车车险的赔付情况,不仅需明确规定及明确赔偿界限,更应该单独推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

 

新能源汽车无专属险种

 

保费计算无统一规范

 

日前,特斯拉在官网宣布推出自己的汽车保险产品——“特斯拉保险”。同时,特斯拉CEO马斯克公开表示,特斯拉汽车保险比一般保险便宜20%。特斯拉自卖保险并宣称要“降低电动汽车车主保费成本”的背后,是新能源汽车的高保费和高赔付率,以及保费增长的“蓝海”市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7月,新能源汽车产销70.1万辆和69.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9.1%和40.9%。

 

不过,到目前为止,新能源汽车尚无专属险种,可选择的险种与传统燃油汽车的车险是一样的。然而套用常规汽车的车险条款和定价方式,似乎很难保障众多新能源车主的利益。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件显示:消费者李某享受10万元国家购车补贴,以6万元实际支付价格购买了售价为16万元的某品牌纯电动轿车。购买商业保险时,李某是按照16万元的金额投保。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该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全损。事后,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李某当时购车实际支出的6万元。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以上现象被保险业内称为“高保低赔”,车主既要承受较高的投保价格,在发生意外时,只能获得较低的补偿。目前国内针对新能源汽车在保费计算上,也没有统一规范,不同保险公司、不同地区都有差异。

 

“我们是有系统价钱的,而系统的价钱和厂家的价格一致,所以是按补贴前的车价计算保费的。”当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向人保财险销售代理人陈经理咨询投保价格时,也被告知只能按照补贴前的“原车价”来给新能源汽车投保。据其介绍,一款新能源汽车按16万元(补贴前)的车价投保,与按12万元(补贴后)的车价投保相比,保费大概相差300元左右,具体差价要根据具体车型和购车发票来测算。

 

与此同时,记者走访广州多家保险公司发现,现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确实都对新能源汽车实行“按购车补贴前的价格投保,按补贴后的价格赔付”的策略。由于这“不公开”的行规,车主既要承受较高的投保价格,同时在发生意外时,只能获得较低的补偿。

 

新能源汽车更易出险

 

险企不愿承担较高成本

 

据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析资料显示,新能源汽车单均保费高出非新能源汽车21%。从单均保费看,购置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家用新能源汽车单均保费高于传统汽车。值得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车的“车便宜、车险贵、理赔难”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的一大难题。

 

“当前很多登记为家用车身份的新能源汽车,其实是参与运营的网约车,由于使用频率较高,这些新能源汽车更容易出险;此外,新能源汽车的零部件更换及维修价格也要高出传统燃油车。”一家财险公司核保负责人告诉新快报记者,保险公司自身对新能源汽车的勘察、定损、理赔人员的培养也才刚刚起步,技术手段有限,且行业缺乏统一的操作流程,需要承担较高的成本,相应的保费也比较高。

 

为何保险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高保低赔”的策略?“为了防止车主不当获利,公司规定,假如原车价是16万元,国家补减4万元后,汽车实际售价12万元,我们只能赔付12万元。”一保险公司高管向新快报记者透露,由于行业无统一规范,各保险公司在核保政策、费率政策上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能以车损保额为赔付上限,超出车损险保额的损失是得不到保险公司赔付的,只能客户自担。

 

“保险公司承保时把补贴算进去,理赔时把补贴扣除掉,确实是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但对于政府补贴部分,车主没有付钱,应该没有保险利益,如果将这部分投保,也容易带来道德风险。”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向新快报记者表示,“高保低赔”本身就是个矛盾的命题,为保障双方权益,保险公司应如实告知投保人相关情况,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律师提醒

 

“高保低赔” 应充分告知投保人实情 否则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必定超过保险车辆之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之后,却将保险责任限定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之下,对于差额部分,保险公司只收取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高保低赔’条款显失公平。”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认为,“高保低赔”条款属于减轻保险公司合同义务的条款,应当依法做出对车主即接受格式条款一方有利的解释,保险公司理应依照其承保险种承担赔偿责任。

 

“高保低赔”条款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属于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在未经明确说明的前提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作出加黑、加粗等明显提示,充分告知消费者,否则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该约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肖锦阳律师建议,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须认真审阅保险重点提示条款,以便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业内观点

 

险种选择有侧重

 

新能源汽车应推出专属保险

 

“新能源专属车险存在现实的市场需求,由于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在构造和性能上有所差异,因此在险种的选择上有不同的侧重点。”有险企高管认为,传统汽车保险费率制定标准已不适应新能源汽车差异化风险匹配需求,亟待新能源车险专属产品来弥补风险敞口。

 

“相比传统燃油车,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特征不同,核心零部件也不同。比如,纯电动汽车最核心的部件是电池,但目前并没有哪家保险公司能为电池提供保险。”针对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存在“高保低赔”等难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也认为,行业很有必要单独推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

 

新快报记者留意到,去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曾向行业征求过意见,这些问题已被考虑在内。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以新车购置价减去补贴和折旧金额确定。同时,新设两款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专属附加险——附加意外漏电责任险和附加动力电池系统损失保险。不过,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内部亮相一年后,并未见到正式版本文件出炉。(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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