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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偷买电动车上路引纠纷 多方调解退款补损

发布时间:2020-1-19 11:34:58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初中生因购买电动车后与他人相撞引发的消费纠纷,电动车门市店最终承担折旧费并全额退款。

 

前不久,消费者张女士向射阳县消协投诉称,2019年12月4日,儿子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4600元现金购买了一辆品牌电动车。10天后,他在中午放学途中,与骑电动车的张先生发生碰撞,虽人无大碍,但车辆被撞坏。事故发生后,儿子怕家长知道,隐瞒了十多天,最终还是被张女士发现。她认为,儿子还是个14岁的中学生,电动车门市店不应该卖给他。张女士要求该商家退货退款并承担车辆维修费500元,遭到对方拒绝。

 

接到投诉后,射阳消协迅速展开调查。电动车门市店老板表示,国家没有规定未成年中学生不能购买电动车,当张女士儿子来购买电动车时,自己并不清楚其身份,更不知晓其年龄。况且他是拿4600元现金来买电动车的,如果他是学生,怎么会有这么多钱买车?目前,电动车已使用,并因车祸造成损伤,除去张女士所说的维修费,还有一定的折旧费,显然不能作为新车售卖。老板认为,该损失不该由商家独自承担。

 

射阳消协人员调查后认为,法律虽然没有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电动车,然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商家不知道张女士儿子的具体情况,但他14周岁的年龄与在读中学生的身份是事实。《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该名初中生的购买行为,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范畴。商家没有让他出示身份证件,并看着他亲自驾驶离去,属于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虽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则,却违背了公序良俗。

 

经射阳消协说服教育与沟通协调,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约定折旧费由商家承担,事故维修费由张女士承担。

 

调解结束后,射阳消协又主动联系该地公安交警,调取了12月14日当天相撞现场的监控视频。原来,张女士儿子与骑电动车逆向行驶的张先生相撞后,因害怕而主动离开现场,张先生车损坏也不大,随之撤离现场。2019年12月30日,公安交警通过人脸识别找到了张先生。2020年1月2日,张先生主动给付了维修费500元。

 

消费提示:

 

各方联动禁止未成年人骑电动车

 

驾驶电动车的未成年学生多不多?为此,射阳消协专程走访了辖区内的所有学校,发现初中生骑电动车上学比较普遍,并时常发生碰撞事故。因此,射阳消协强烈呼吁,希望相关部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学校及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家长密切配合,禁止未成年学生骑电动车;电动车销售商严格把关,不把电动车销售给未成年人;制定出台不准向未成年学生销售、提供电动车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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