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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3-29 21:17:21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的熔喷无纺布,厂家提价到每吨18万元出售,中间商转手倒卖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普通民用口罩,销售者逐日提价,从每只0.16元至0.28元暴涨至每只10元,150万余元的营业额获利129万余元……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疫情典型案例第七批),就包括上述大发国难财的案件。

这批典型案例共4起案件,均与口罩相关。

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是一起涉及制造口罩原材料的案件。

文某的公司生产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2月24日至3月6日期间,按照约定,文某以每吨18万元的价格,将5.469吨熔喷无纺布出售给饶某。

经查,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

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4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经营数额为177.07万元,获利约70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3月10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文某、饶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以文某、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文某的公司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涉嫌非法经营罪;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转手加价倒卖,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饶某均符合逮捕条件。

3月20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文某、饶某。

另外3起案件均为直接高价售卖口罩案。

在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中,曹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普通民用口罩,疫情发生前每只售价0.16元至0.28元。疫情发生后,曹某通过微信平台、线下代售等方式,将生产的口罩销往全国各地。

为牟取暴利,曹某逐日提价,几天时间内将售价最高涨至每只10元。经查,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曹某的经营数额为150万余元,获利129万余元。

公安机关对曹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曹某哄抬疫情防护用品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曹某。

在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中,3家公司日常经营个人防护用品,经营人均为黎某。3家公司分别在天猫商城开设有网店,其中A公司系某大型防护用品公司的特约经销商。

1月2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疫情公告后,黎某指令公司在网店上连续涨价,将原本每盒售价150元至200元不等的9501V+、9501VT型口罩,均上涨至每盒398元。仅1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内,经营数额就达845.7万余元。

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和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3月11日立案侦查,3月13日对黎某取保候审。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网店在大型电商平台上协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约经销商,哄抬市场价格、扰乱防疫紧俏必需用品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经营者,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3家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其中A公司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3月23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后一起案件为已判决案件。

在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中,该公司日常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疫情发生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决定提高口罩的售价,将疫情前以每盒5.125元购入的普通民用口罩,一路涨至每盒198元出售。

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3月2日将谢某抓获并监视居住,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3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3月23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涉案口罩系被告单位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其经营成本并未有明显变化,但却提价数十倍销售,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最高检、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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