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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不翼而飞,该怎么索赔?

发布时间:2024-8-10 7:30:29    信息来源:信息时报   

快递给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在运输途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快递“不翼而飞”,该怎么索赔?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玲曾遇到这样一则案例。

 

陈女士在天猫平台某旗舰店购买一款双肩包,价格为1299元。收到货后,陈女士发现包容量太小不能满足其需求,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天猫平台将该退货订单通过菜鸟裹裹分配给某快递公司。次日,快递员上门取件,陈女士在线支付12元快递费。数天后,陈女士发现物流信息一直停留在途中地点未更新,于是联系快递公司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核实后回复快递已丢件,接下来会有理赔专员联系其赔偿事宜。其后,快递公司的理赔专员联系陈女士,并提出因快递未保价,只能赔偿快递费的5倍费用,即60元的赔偿方案。陈女士不同意,遂咨询律师。

 

律师吴文玲耐心倾听陈女士的叙述,根据陈女士提供的网购截图、退货截图、与快递公司沟通截图等材料,为其提供法律分析。律师建议陈女士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在陈女士与快递公司协商过程中,律师为其提供指引,主要从陈女士下单时界面未使用明显方式提示用户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也未对“如未保价,仅赔偿运费五倍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该条款对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等内容进行沟通,并协助陈女士向快递公司提供类案判例。最终,快递公司与陈女士达成和解。

 

吴文玲表示,生活中有两种情况比较常见:一是快递小哥打电话给收件人,经收件人同意后将货品放到指定位置,这种情况下风险就转移给收件人;第二种情况是快递小哥未经收件人同意,将货品放置驿站后短信通知收件人,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货品丢失一般由驿站或快递公司承担风险。

 

为了尽量避免快递“不翼而飞”的赔偿争议,吴文玲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快递运输货物时,尽可能选择规范经营的快递公司;仔细阅读快递单或线上弹窗的契约条款内容,如实填写托寄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注意保存邮寄及沟通的证据,比如备注信息等;如邮寄的是贵重物品,应尽量选择保价服务,特别留意保价金额等条款,必要时写明货物实际价值、具体型号等,以明确实际损失。

 

此外,吴文玲还建议,快递公司要明确提醒消费者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并且对相关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提示、说明,同时完善线上、线下投递流程,提升快递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法条链接

 

1.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2.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第二十八条规定,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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