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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空调过了保修期?未必

发布时间:2025-7-18 10:49:17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市民赵先生使用了将近6年的某品牌空调忽然不能制冷,他马上联系厂家进行保修。维修人员上门后,称赵先生所购买的空调已过6年保修期,要求赵先生自付有关维修费用。赵先生认为厂家计算的保修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于是,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商家按照“三包”约定履行保修承诺。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马上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原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修期应该按什么日期开始计算?

 

  赵先生出示的购物凭证显示,空调购于2019年4月22日,送货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安装日期是2019年4月28日,直至2025年4月24日进行报修,赵先生认为保修期应从安装之日开始计算,即2019年4月28日。因此,直到报修之日并未超过6年保修期。厂家则认为,保修期应从购买之日开始计算,即2019年4月22日,所以已经超过6年。

 

  为解决双方争议,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厂家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因空调需要安装后才能正常使用,符合上述规定,所以赵先生的主张应该获得支持。

 

  最终,在该局执法人员督导教育下,厂家已向赵先生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履行保修义务。赵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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