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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许食品有限公司等5个经营主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4-6-5 8:05:05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前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六和”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线索,联合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苏州两地涉嫌侵犯“六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家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经查,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上海吉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许公司)与于某某合谋,由吉许公司委托常州相关企业(另案办理)伪造印制含有“六和”商标的包装箱,发送至于某某的冷链仓库,于某某采购单冻鸡大胸等商品装入上述假冒包装箱后再销售给吉许公司。截至案发,吉许公司从于某某处购入上述假冒“六和”产品10万余箱,并向唐某等下游经销商销售。唐某等经销商再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相关餐饮企业销售。

另查明,上海诺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平公司)于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分别从苏州某包装公司(另案查处)和上海固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君公司)购进假冒六和包装箱合计2万余只,将其他品牌的单冻鸡大胸等商品拆除包装后装入上述假冒的“六和”外包装箱,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

行动期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现场查获的1800余箱侵权冷冻鸡肉商品、1500余只侵权包装箱予以扣押。现查明,2022年11月至案发,固君公司擅自制作、销售印有“六和”商标的外包装箱共计23万余只。经核算,本系列案涉案金额合计520余万元。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海市普陀区阿兵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前期,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955Z,制造年月:2023年6月)后灯照明亮度值不符合GB/T 31887.1—2019规定;电气装置中导线布线安装以及短路保护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被判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1004元/辆的单价进货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共计6辆,以1399/辆的价格售出5辆、库存备样1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8394元、违法所得1905.74元。案发后,当事人对已售的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并由生产厂商更换尾灯、导线夹及充电线路保护装置。

上海市普陀区阿兵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资料图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批次产品,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8394元、没收违法所得1905.74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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