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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将施行

发布时间:2025-11-7 0:35:48    信息来源:海拔新闻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 通讯员 洪刚)为进一步促进海口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近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等经营主体建设和运营,经海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围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聚集各类海洋产业基础服务资源,以集约利用和提质增效为目的,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有效公共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办法》要求,申请集聚区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硬件基础条件良好。场地集中,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良好,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协同办公、科技平台共享、集聚发展的物理空间和场所。二是责任主体明晰。如权属单位和运营单位为多家经营主体,则必须明确各方职责,并指定其中一家申报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接受联合体申报。申报主体需为在海口市生产经营、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6人,运营管理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服务能力突出。入驻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不少于30家,且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50%;每年组织入驻企业开展公益性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12场次,其中,海洋经济相关专题活动不少于6场;聘任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兼职导师不低于10人。四是经济社会效益较好。入驻企业年度总产值不低于100亿元,其中,入驻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产值合计不低于40亿元;入驻企业在职员工总数不低于300人。

《办法》提出,集聚区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间集聚区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度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每年度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优秀的集聚区给予年度运营奖励。无故不参与年度绩效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集聚区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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