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两年才知买到“凶宅” 71万元房款还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5-11-7 10:33:45 信息来源:新快报
71万元买的房子竟然曾发生过命案,买到“凶宅”能否退款?为获居留许可而“假结婚”,澳门认定后内地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吗?本期案例聚焦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提醒,在婚姻、住房等重大事项中弄虚作假,不仅可能导致“人财两空”,而且会触及法律红线,最终得不偿失。
2022年10月,在房产中介的协助下,当时15岁的小杰,由其监护人杨女士作为代理人,与购房者大军签订了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杰名下的一套房产以71万元的价格卖给大军。杨女士在合同中代表小杰承诺,这套房子在他们持有期间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合同签完后,大军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也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
没想到两年后,大军从邻居那里听说,在这房子里面曾发生过命案。后经核实,这件事确实是真的。而当初杨女士代签合同时,并没有把这个情况告诉大军。
大军认为,杨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导致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了71万元买房,属于欺诈行为。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买卖合同,让杨女士和小杰退回全部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此,杨女士辩称,所谓“凶宅”只是心理作用,房子本身并没有质量问题,而且交易已完成两年,房子早已过户,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大军的诉讼请求。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房屋买卖需诚实守信,卖方应主动告知重要信息。像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这类从外表无法看出、也查不到的信息,买受人通常难以知晓,卖方若隐瞒,会破坏交易公平。
况且,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对普通民众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其购房意愿。因此,出卖方有义务向购房人如实披露此类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缔约欺诈分为沉默性欺诈和误导性欺诈。本案中,小杰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向大军告知房屋的真实状况。其监护人未披露“凶宅”信息,导致大军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合同,这种沉默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大军与小杰签署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大军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小杰;小杰向大军返还购房款71万元,支付赔偿损失、律师费等。小杰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房屋买卖是普通民众的重要资产交易,购房者在购房前,可通过网络检索、专业机构调查、走访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邻居等方式了解房屋情况。同时,要选择信誉好的房产中介公司,并明确告知自己的需求。此外,建议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是否为“凶宅”及其他重要需求,并确定违约责任,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