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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12-8 16:36:54    信息来源:海拔新闻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预防和惩戒医疗医保医药严重失信行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信用主体诚信自律。

《规定》所称信用主体,是指从事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和医药研发、生产、流通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

信用主体违反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是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或者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是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六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文件,或者隐匿、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七是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或者违法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临床转化应用,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八是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九是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十是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或者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同时违反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是其他违反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

信用主体违反医保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是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或者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是实施除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一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是以低于成本的药品采购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药品采购,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六是其他违反医保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

信用主体违反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或者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是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是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是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六是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七是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八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许可,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许可证件,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九是药品经营企业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或者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同时违反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十是其他违反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可以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除按照医疗医保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职业禁入或限制从业、限制任职、解除医保协议、取消资格等惩戒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一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优先审评审批、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二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是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四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是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是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信用中国(海南)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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