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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公布两起经营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23 9:52:36    信息来源: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肉类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警示教育,现将两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罗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和舍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和舍镇金三角农贸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罗某某在摆摊售卖“五脚猪”猪肉,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罗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规定。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猪肉产品货值金额为1309元。

2【处罚情况】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违法行为发生在流通末端、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因素,于2025年8月14日对当事人罗某某处以人民币183元罚款。

案例二:徐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南宝镇一屠宰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某的运输车上装载有23头待宰肉猪。经查,当事人徐某某经营运输该批肉猪,但其未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规定。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23头肉猪货值金额为40990元。

2【处罚情况】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大、涉及活体动物存在疫病传播潜在风险、违法行为发生在调运环节以及当事人调查情况等因素,于2025年12月2日对当事人徐某某处以人民币5738.6元罚款。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原标题:临高公布两起经营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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