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企业起名打“擦边球”?法院:注册企业名称不得“蹭用”他人字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11:59:24 信息来源:海拔新闻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张伟伟 任玥文)很多经营者在企业创立时为了给企业起个好名字煞费苦心,既想名称贴合企业的经营业务和发展战略,又想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企业名称凝聚了经营者对公司的美好期望,但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字号相同,则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企业名称相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
2002年9月18日,文昌椰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昌椰X公司)经核准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局),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乳制品生产、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进出口等。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文昌椰X公司颁发“椰X”的商标注册证;海南省工商局于2013年12月向文昌椰X公司颁发注册商标“椰X”的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
2024年5月15日,海南椰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X公司)的发起股东在线向省市监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海南椰X食品有限公司章程》《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市场主体登记证照核发和归档记录表》等材料,申请设立“海南椰X食品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2024年10月,文昌椰X公司分别向海南“12345”热线、“海南信访”、省市监局领导信箱反映,“海南椰X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称与“文昌椰X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称高度近似,造成客户和公众误解,请求省市监局依法责令海南椰X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并予以变更。
2024年11月27日,省市监局向海南椰X公司作出《行政决定书》,认为其市场主体名称中含有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样,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停止使用;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市场主体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同时,省市监局要求海南椰X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变更名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依法把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海南椰X公司不服省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海南椰X公司的诉讼请求。海南椰X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文昌椰X公司登记成立于2002年9月,海南椰X公司登记成立于2024年5月,且两企业均在省市监局登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的相关规定,两公司企业名称仅行政区划不同,但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均相同,属于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名称相同”的范畴;且两企业无投资关系,故后注册企业即海南椰X公司申请注册登记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应当合理避让。文昌椰X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向省市监局投诉。省市监局受理后,经调查认为两企业属于“企业名称相同”范畴,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遂作出行政决定,要求海南椰X公司停用企业名称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同时告知救济权利及期限。因此,案涉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企业名称虽然对企业形象和品牌传播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决定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海南自贸港已正式启动封关,未来会有更多的新企业在海南注册成立。广大经营者申请注册企业名称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打“擦边球”,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