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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大不同 交易支付要分清

发布时间:2026-1-8 22:03:35    信息来源:花都区消委会   

【案情简介】

 

今年8月,消费者江女士在花都区某全屋家居加工店预定了家具,交付订金2000元。后因家人意见变化,江女士决定取消订单,此时商家尚未完成前期方案制作。江女士提出退回订金却遭商家拒绝,于是向消委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收到投诉后,花都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前往被诉店铺开展调解。经营者认为,交易时已告知消费者订金不可退,而且是消费者单方面违约,坚决不同意退订。消委会工作人员明确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已经告知不能退”为由一律拒绝消费者的解约退款要求。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订金”在法律上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定金”的担保功能。如果合同尚未开始履行,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预付款。

 

鉴于该订单尚未进入设计阶段,经营者未产生实质成本支出,在消费者提出解约退款时,经营者应当退回。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退还江女士2000元订金,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核心问题是消费者支付订金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等规定,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量的款项,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通常被视作交付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当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交付订金的一方一般只能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回归本案,由于消费者支付的是订金,相当于预付款性质,因此当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时,经营者应当退还订金。

 

【消费提示】

 

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1.购物时如遇到格式条款,需仔细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

2.支付前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定金、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等字样时,务必明确其法律含义,并认真查阅有关风险提示、免责条款等内容。

3.支付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如“家具订金”),避免双方产生歧义。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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