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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管理新规出台 明确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发布时间:2026-1-8 22:24:47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与《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1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围绕两份文件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其制定的“平台规则”往往直接关系到千万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办法》的出台,正是聚焦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一“关键少数”,以平台规则为切入点,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进一步压紧压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针对直播电商行业特点,强化监管手段,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

 

  要求平台建立健全交易纠纷解决等机制  

 

  《办法》明确平台在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办法》规定了平台在信息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过渡期设置、申诉渠道设置等方面的义务,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等机制。

 

  《办法》细化平台在保障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办法》要求平台在其平台规则中明确信息安全条款,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规范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等。  

 

  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同时,《办法》明确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实施大数据“杀熟”、提供会员服务时单方面随意变更平台规则损害会员权益等。

 

  《办法》强化执法协作,完善监管机制。《办法》要求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两部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规定两部门可依据职责对平台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倡导社会共治,鼓励平台发布平台规则合规报告,主动开展合规自评或者引入第三方进行合规“体检”。  

 

  有助于打破平台权力的滥用  

 

  分析人士指出,《办法》的发布是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监管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以往平台往往利用规则制定权处于强势地位,导致商家和消费者在面对“霸王条款”时处于劣势。此次新规不仅从源头上规范了平台规则的制定流程,更直击大数据“杀熟”等行业痛点,有效遏制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将有助于打破平台权力的滥用,构建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网络交易环境,推动平台经济从追求流量增长向注重用户体验与合规发展的高质量方向转变。

 

  弊端

 

  大数据“杀熟”带来不少消极影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2025年3月5日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部长通道”上曾表示,当前外卖骑手等新就业群体和消费者都反映平台企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算法不透明,二是大数据“杀熟”,三是刷单炒信。消费者认为这些问题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专家指出,大数据“杀熟”会给产业、消费者等带来不少消极影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产业角度分析,该现象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导致部分商家通过不公正的价格策略获得利益,进而压缩了诚信商家的生存空间,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它还促使商家减少在产品研发等创新活动上的投入,从而阻碍产业的升级进程。

 

  “对于消费者而言,大数据‘杀熟’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会导致他们支付更高的价格,增加了消费成本。一旦消费者发现被不公平对待,他们对平台和商家的信任度会降低,这将降低消费体验与满意度,并影响其后续的消费决策。”胡翔说。

 

  数字人主播将纳入直播电商监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避免新技术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

 

  昨日的发布会上,围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介绍,直播电商近年来发展迅速,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创新、促进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朱剑桥表示,《办法》重点从四方面入手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多措并举的直播电商治理体系: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办法》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进一步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专章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资质核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投诉机制等方面的责任,构建了全链条责任体系。

 

  二是创新监管工具,强化流量监管机制。《办法》针对直播电商行业特点,强化监管手段,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相关主体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三是回应技术发展,规范数字人直播。《办法》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避免新技术成为生成或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直播电商领域的规范应用。明确规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四是强化协同治理,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监管合力。《办法》推动监管部门之间联动处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同时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以推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治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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