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场取货谁之过?槟榔种子买卖合同争议的法律认定和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26-1-17 11:33:36 信息来源:海拔新闻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陈彬)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槟榔种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因买方未按约到场取货引发争议,核心聚焦“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区分及违约责任认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为同类商事交易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2024年12月,黄某经人介绍,与黎某、文某达成槟榔果种子购买意向。同年12月6日,文某(甲方)与黄某(乙方)正式签订《订购槟榔种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订购槟榔种子30000粒,单价5.8元,总价174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订金5万元,后续按实际采摘数量支付货款,该订金于最后一次摘果时抵扣;采摘期限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每次采摘乙方需到场取货。
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向黎某转账5万元,转账备注为“槟榔种定金”,黎某收款后亦回复确认该款项。2025年1月10日,黄某微信询问黎某首次摘果时为何未通知其到场,黎某回复称时机未到,建议至少过完年再进行采摘。1月13日,黎某通知黄某于1月15日到场摘取种子,黄某却以首次摘果未获通知为由拒绝,并要求退还5万元款项。黎某否认曾提前摘果,强调采摘期限尚未届满,拒绝退款。次日,文某亦通过短信通知黄某于1月15日取货,但黄某仍未到场。此后,黄某多次索要款项未果,遂诉至乐东法院。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种子交付期限至2025年4月1日,卖方黎某、文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于1月13日、14日两次通知买方黄某到场取货,已充分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黄某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要求到场取货,且在庭审中自认其所需种苗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未能履行系买方黄某单方违约所致,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尽管黄某转账时备注及双方聊天记录中出现“定金”字样,但法院严格依据合同书面明确约定的“订金”表述,结合款项“后续按实际采摘数量付款,最后一次摘果时抵扣”的用途,认定该5万元属于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具有担保违约罚则功能的“定金”。因合同未约定买方违约时“定金”不予退还,故卖方在合同解除后应将该款项予以返还。
而因黄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依法认定黄某对合同解除负有全部过错。根据“有约从约”的法律原则,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等违约成本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因此黄某需自行承担本案双方的律师费用。
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认定,乐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黎某、文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某返还槟榔种果订金45000元(扣除黄某应承担的对方律师费部分)。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