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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屯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新兴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链条整治时发现屯昌新兴阿和电动车行正在销售2辆经改装后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18日,屯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将改装车辆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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