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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风之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6-2-28 0:27:22    信息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2024624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琼海风之凰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购平台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车速限制项目、车速提示音项目、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4925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倍尔斯”“艺虎” 品牌电动自行车实际参数,与该公司在拼多多网页宣传品牌为“新际” 续航里程、整车质量等信息不符,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在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期间,琼海风之凰科技有限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向审批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将公司主体资格注销。

202572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琼海风之凰科技有限公司的三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62.92元、没收违法所得1281.46元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241项适中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内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94项适中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内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项罚没款合计55.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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