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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区某餐饮店在销售海鲜过程中,四次使用冷冻海鲜偷换消费者现选的鲜活海鲜、两次以冷冻海鲜充当鲜活海鲜制作给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万元、责令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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