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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3-27 18:02:36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在医疗服务费用自主定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非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疾病属于消法调整范围

 

【案情简介】

 

孙某某因皮肤起疹通过网络咨询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询问医疗机构资质时被告知为“国家正规三甲以上老医院”,遂到院就诊并被诊断为丘疹及前列腺炎,三次就诊共支付医疗服务费61,963元。后行政部门认定该医院工作人员就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等问题对孙某某的询问作出了不真实答复,责令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改正,并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孙某某以虚假陈述、诱导消费及过度医疗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请退还费用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退还医疗服务费50,000元。二审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确认孙某某所患系普通病症而非急危重症,且经查其全部费用为纯自费。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完全由市场调节,其与原告孙某某基于意思自治形成合同关系,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医疗服务行为属于消费型医疗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医院在孙某某就诊咨询和治疗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过度医疗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该医院退还孙某某医疗服务费50,000元,并按全部医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185,889元。

 

【维权指引】

 

非医疗美容类医疗纠纷案件也可视具体情况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医疗机构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不属于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范围且为市场自主定价、就诊费用全自费且不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政府集中采购价格,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前,要谨慎甄别、核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身份,避免仅凭网络宣传作决定;就诊中可要求出具明确诊断依据与项目费用清单,谨慎对待高频检查和重复治疗,及时保存病历、检查报告、收费票据与沟通记录。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执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2592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838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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