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至11月,李某明通过伪造山东某医药科技开发公司业务员身份,以及伪造药品出货单、质检报告、发票等证明材料的方式,从上家购进明知是来源不明的拜复乐盐酸莫西沙星片等药品倒卖给海口的零售药店并最终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经生产企业鉴别,上述药品假冒拜复乐®等注册商标的药品内外包装。经相关部门检验检测,上述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认定为假药。
2025年6月27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以李某明涉嫌销售假药罪案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检察院”)审查逮捕,2025年9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琼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发现李某明可能销售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药品,通过零售药店流入市场销售给不特定药品消费者,对广大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而且李某明销售的假药假冒了知名药品企业的注册商标,其犯罪行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构成犯罪竞合。
对此,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假冒药品的注册商标、数量、金额,并对涉案药品送检,查明是否属于“假药”,为准确定罪量刑夯实证据基础。对李某明“不知假药”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促使李某明主动认罪认罚。同时,坚持一案双查,针对李某明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5年12月2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被告李某明相应刑罚并处罚金,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明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明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