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1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海南圣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分18次购进155件冻肉,每件冻肉在进货单价的基础上加价10元销售,销售数量147件,另外8件已退货处理,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4750元,违法所得共计147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根据《海口海关关于反馈涉案冻肉标签相关鉴定情况的函》涉案冻肉标签均不符合规定,且均不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9年12月2日更新)内,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
当事人经营涉案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未能提供涉案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罚款547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