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因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在该店的食品冻库内,发现塑料袋盛装的冷冻鸡翅5袋,塑料袋外包装未标示相关产品的信息内容。经查,上述冷冻鸡翅为预包装产品,为了经营便利,当事人将冷冻鸡翅从原包装中拆分出来再用塑料袋重新盛装进行散装食品销售,但未在包装袋上标示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产品的信息。
当事人经营上述散装冷冻鸡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2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