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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公开 /详情

海口秀英飞某餐饮店未按规定配备防蝇防鼠设施且拒不改正案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5-21 16:45:51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鼠迹,秀英分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2月4日前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4月7日,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入口防蝇帘有缝隙无法闭合,窗户未封闭,挡鼠板未安装使用,生食间、操作台砧板等多处发现苍蝇、鼠迹、鼠粪,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构成未按规定配备防鼠防蝇设施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29日,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设置防蝇、防鼠、防虫等“三防”设施,可以有效阻断病媒生物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本案中,入网餐饮单位未按要求配置防鼠防蝇设施且出现病媒生物活动痕迹,反映出部分小型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卫生意识淡薄、场所管理混乱的问题。提醒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硬件底线,必须配备配齐并有效运行,强化加工场所的日常管控,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