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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当事人文昌文城哥军燃气具配件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检测,“热效率”不符合GB 30720-2014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2月28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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