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市吉阳某公司进行调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生鲜肉类食品,查清涉案货值694元,未产生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生鲜肉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经营者须守牢“保质期”底线:生鲜肉易腐变质,过期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定期清查、临期预警制度,杜绝“货值小就不算事”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