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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三亚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同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达成汽车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费用的情况下,在向消费者现场交车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470元“升级保障费用”,否则拒绝交车,消费者拒绝支付后,又要求消费者自行取消订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一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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