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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暨守盾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充电宝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6/10/6 0:26:13

2026年1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诸暨守盾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多功能手电筒(具备充电宝功能)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2025年4月起,当事人购进3款多功能手电筒(具备充电宝功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上述3款多功能手电筒重量均不超过18kg,内置锂离子电池,具有USB输出功能,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中“移动电源”(0914)界定标准,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截至案发,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96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7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11.2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