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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英州高伟蔬菜配送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高伟)经营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麦菜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1/2 0:04:23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涉及我县1家店铺。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高伟蔬菜配送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高伟)经营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14日,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陵水英州高伟蔬菜配送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高伟)经营的油麦菜进行抽样送检,由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油麦菜中的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6年5月15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6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麦菜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14日从陵水英州王亚曼蔬菜批发点(亚菊蔬菜批发)购进34.5斤油麦菜,购进价为2.4元/斤,销售价为3元/斤。该批次油麦菜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检验,显示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阿维菌素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30mg/kg。上述涉案油麦菜购进数量为34.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03.5元(3元/斤X34.5斤=103.5元),违法所得20.7元(0.6X34.5=20.7)。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油麦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高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召回公告》、《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7月2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油麦菜时主动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在调查期间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油麦菜而出现不适症状的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油麦菜进行召回,但因距离抽样时间较长,也无人反映因食用油麦菜出现问题,故未能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6年6月3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油麦菜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