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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刷脸泛滥乱象宜多措并举

发布时间:2021-3-14 9:30:33    信息来源:南方日报   

进出小区要刷脸、超市结算要刷脸、售楼处看房要刷脸……一段时间以来,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广受诟病。对此,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及时设置必要门槛,改变任何企业都可以染指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现状,乃至参照身份证管理,原始数据统一由国家掌控。

 

人脸识别技术具有使用方便、识别精度高、速度快等特点,在数字时代发挥着便民利民的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公众要承担刷脸泛滥可能出现的各种负面结果:个人生物信息被泄露、人脸支付安全性无法保障,近日,火遍全网的换脸软件“蚂蚁呀嘿”被下架,更提示我们在大数据和算法之下,个人隐私极度脆弱……社会期待技术便利人们的生活,缘何人脸识别技术走向了危险边缘?

 

“刷脸进出省去了各种麻烦”“客户数据就是财富”……各种声音道出了人脸识别技术盛行的原因。从用户角度讲,这一技术可有效节省时间成本,便利日常出行。比如,刷脸进门可避免忘带钥匙的尴尬,交通设施刷脸可提高出行效率。对相关技术的开发者来说,数据价值越来越为他们所重视,难免出现利用数据牟利的冲动。在用户群体的“推力”与数据价值的“拉力”下,人脸识别技术偏离正轨,埋下了各种风险隐患。

 

关注用户的现实需求,严格规范相关技术企业的数据收集行为,应是对待人脸识别技术的鲜明态度。在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已旗帜鲜明地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列为个人信息。我们也期待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明确权责边界,为数字化时代保护个人信息权利打下扎实的地基。根据媒体报道,《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对人脸识别等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

 

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如何使用技术才是风险的主要来源。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提高企业进入人脸识别行业的准入门槛,起到筛查、甄选作用,防止别有用心的企业染指公民宝贵的个人数据信息。在各地探索中,已经出现这样的尝试,不久前通过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等信息。这和建议显然有相通之处,也是建议引发广泛共鸣的背景所在。

 

企业作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开发者,也应认真履行有关行业规范,切实有效规制自身经营行为,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收集用户数据,做好数据安全的“守门人”。唯此,企业才能取得用户信任,赢得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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