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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赔付4582万元!海南去年保险业理赔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1-3-15 12:26:29    信息来源:椰网 记者刘宁玥   

 3月14日,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2020年海南保险业理赔典型案例,向消费者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理念,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此次发布的理赔典型案例共26件,包括服务创新案例5件、财产险案例13件、人身险案例8件,涵盖农业保险、扶贫保险、责任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多个险种,个案赔付金额从1万多元至4000多万元不等。案例中,最高赔付金额为4582万元,投保险种为天然橡胶价格(收入)保险。

  全文如下:

  服务创新案例

  案例一

  承保公司:平安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太平洋产险海南分公司、国寿财险海南省分公司

  投保险种:新冠肺炎医护人员保险

  赔付金额:累计225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平安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太平洋产险海南分公司、国寿财险海南省分公司纷纷响应,向海南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线医护人员赠送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身故和全残。2月23日,琼中县阳江医院D医生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去世;25日,5家保险公司联合向其家属给付225万元保险金。

  案例点评: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医疗战线的医护人员积极投入防控阻击战斗中,海南省5家保险公司免费向医护人员赠送保险。事故发生后,海南保险业积极响应,快速赔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体现了海南保险业“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案例二

  承保公司:国寿财险海南省分公司

  投保险种:海南省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赔付金额:9.66万元(预计总赔付金额为57.97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9月,L先生购买了海南省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简称“乐城特药险”),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条款所附清单中疾病且使用到药物,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约定进行赔偿。10月初L先生入院就医经检查后确诊罹患肺腺癌,医生建议使用清单药物英飞凡-度伐利尤单抗注射液治疗,根据L先生的病情,药物费用预计一年高达57.97万元。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截至2020年底,保险公司累计支付4次药物费用理赔款9.66万元。

  案例点评:

  “乐城特药险”是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国寿财险、人保财险共同承保,借力海南自贸港建设与乐城特许政策推出的一款“免体检、低保费、高保障”普惠海南的境内外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年缴保费29元,最高保额100万元。海南居民可以在使用国内未上市的国外抗癌新药时,补足医保报销外的其他药品费用,真正解决本地患者“买药难、买药贵、用药难”的现实问题。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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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公司:太平洋产险海南分公司、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阳光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大地保险海南分公司共保

  投保险种:防贫综合保险

  赔付金额:7.59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防贫综合保险落地海南,为海南省农村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导致其家庭返贫致贫提供救助保障。2020年4月,文昌市某村的F先生确诊为消化道出血,住院医疗费用总额26万元,医疗费自付部分8.91万元,致使其家庭重新陷入困境。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确认F先生因病导致其家庭可能返贫致贫,符合理赔救助金支付条件,2020年11月保险公司向F先生支付救助金7.59万元。

  案例点评:

  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为了巩固海南脱贫攻坚成果,彻底打赢脱贫攻坚战,在海南省委省政府和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大力支持下,保险公司创新金融保险手段,为约369.8万海南农村居民提供三大返贫致贫因素(因病、因灾、因意外)的保障,真正使防贫综合保险成为巩固脱贫攻坚最后的一道防线,有效防止海南农村居民因病返贫致贫,得到了政府和海南农村居民的认可。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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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公司: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

  投保险种: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补充高额医疗保险

  赔付金额:55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1月,H先生投保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补充高额医疗保险,保费25元/年。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H先生多次因急性T淋巴细胞白血病住院治疗,2020年10月通过微信渠道提出理赔申请,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H先生给付医疗保险金55万元。

  案例点评:

  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补充高额医疗保险是在2019年12月由政府主导推出的普惠型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有效衔接社会基本医保,是在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的基础上,对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再次补偿,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该险种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镇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构建起“基本+大病+大病补充高额”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惠民、利民、便民的民生工程。

  案例五

  承保公司:平安养老保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赔付金额:25.28万元

  案例摘要:

  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保险人因缺氧缺血性脑病就医治疗,医疗费用总计29.51万元。在此次就医之前,社会基本医保补偿额度已全部用完,因此医疗费用的合规部分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畴。被保险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政策规定,从2019年9月1日起,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本次医疗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付,2020年6月,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将大病医疗补偿款项25.28万元支付给医疗机构。

  案例点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政府购买服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医疗保险,该保险有效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低、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缺陷,是基本医疗保障支付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保障,对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起了积极推动作用。对于罹患重大疾病的人民群众来说,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能够解决他们就医难、就医贵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发生。

  财产险案例

  一、车险篇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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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公司:平安财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交强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赔付金额:56.34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3月30日,Z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至儋州市某中学大门时,与L先生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由于L先生醉酒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超速行驶,而Z女士左转未让直行车先行,交警认定按同等责任处理。L先生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客户以及交警大队多方协调沟通,核算赔付金额100.68万元,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付死者家属56.34万元。

  案例点评:

  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及住所地、收入等因素,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案件,死亡赔偿金仅仅只是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部分,其他赔偿费用还包括了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将超过100万且越来越高,这笔巨款将对责任方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对机动车车主而言,交强险仅仅只能提供一个基本保障需求,无法满足交通事故中一个重伤或者死亡伤害案件的补偿,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购买充足的保额,商业三者险至少需要100万以上才能实现最基本的保障。2020年商业车险改革后,普通家用非新车的商业三者险50万、100万、200万保额其保费相差不过200-300元,但保障程度截然不同。如果车主不投保商业三责险,往往会因为一个交通意外导致车主倾家荡产,提醒广大车主切不可因小失大,商业三者保险是必然选择。

  案例七

  承保公司:大家财险海南分公司、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

  投保险种: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交强险

  赔付金额:大家财险1.83万元、人保财险1.88万元

  案例摘要:

  被保险人L先生因发生事故后将被保险车辆送到4S店由于理赔款未确定导致无法提车。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标的车分别在人保财险和大家财险购买了商业车险。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经承保的两家公司协商之后,两家公司分别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案例点评: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此案中,由于二手车辆在转让过程中,转让人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而导致受让人为车辆重复投保商业车险。根据重复保险的补偿原则,已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事故车辆的损失额度按比例承担赔偿金额,且赔偿总和不能超过车辆的实际损失,即使重复投保,被保险人也不可因此额外获利。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详细了解商业险的投保情况,及时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避免脱保、重复投保。

  二、农险篇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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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公司:人保财险海南省公司、太平洋产险海南分公司、平安财险海南分公司、大家财险海南分公司共保

  投保险种:天然橡胶价格、收入保险

  赔付金额:4582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天然橡胶价格、收入保险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承保,保险期均为一年,全省承保户数为98628户,累计风险保额13.96亿元,当橡胶实际市场价格低于约定目标价格时即视为触发保险责任。保单约定周期依次到期,正在进行赔付。截至2021年2月,保险公司已赔付4582万元,赔付农户27923户次。

  案例点评:

  天然橡胶价格保险稳定了胶农的收入,提高了胶农发展橡胶生产的积极性。“胶农通”在橡胶智能平台基础上加载农行惠农通,在收胶终端对胶农信息及时的核验和整合,让称胶、记账、胶款支付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让理赔精准高效。该项目总共涉及全省1000余个收胶点,已完成全省8万余户胶农的信息录入工作。

  案例九

  承保公司:太平洋产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芒果重大灾害保险

  赔付金额:43.46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11月15日,被保险人L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受台风“环高”影响,其种植的8300株芒果树受损严重。经核定7243株芒果树无法控梢催花,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43.46万元。

  案例点评:

  芒果大灾保险是对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冰雹、洪水等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责任)造成被保险果树无法开花结果提供成本保障。保险公司还在主险的基础上开发了阴雨天气附加保险,将单位保额从100元/株提高至120元/株,扩大了芒果保险保障范围也提高了保障水平,为芒果种植产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强力保障。

  案例十

  承保公司: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

  投保险种: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赔付金额:4067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分别在澄迈、海口、三亚、琼海、文昌、昌江、五指山、万宁等8个市县开展,投保的户数为22119户,投保面积为19.24万亩,提供风险保障4.18亿元,当海南省发改委发布的日平均价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触发保险责任。截至2020年底,保险公司已赔付4067万元,受益户次7184户。

  案例点评:

  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是政府主导引入的保险保障机制,作为增加农户应对市场价格风险能力的一种手段,为保障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其稳定了蔬菜生产价格、稳定了农民收入、稳定了蔬菜种植面积。由于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具有保本保底效应,农户种菜积极性不断提高。自2016年海口试点蔬菜价格保险以来,大部分菜农的种植面积保持了稳定或较快增长,使保险“稳定器”的作用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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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险篇

  案例十一

  承保公司:太平洋产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航空器综合险

  赔付金额:489.98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1月13日,海南某航校的飞机在转场训练飞行途中遇到严重积冰,在返场途中失联,之后确认坠毁,飞机上一名教员和两名学员丧生及该飞机受损。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公司共计赔付489.98万元,其中人员伤亡赔付200万元,机身损失赔付289.98万元。

  案例点评:

  保险公司克服疫情影响,积极与被保险人沟通开展查勘工作,并第一时间履行了赔付义务,一定程度上抚慰了死者家属,缓解了被保险企业的资金压力,对被保险企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责任险篇

  案例十二

  承保公司: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

  投保险种:社会治安综合保险

  赔付金额:11.16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2月28日,海南某县政法部门为全县47.91万人购买了社会治安综合保险。2020年3月6日、12日,居民Y和L分别在两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中,受到严重伤害,康复及治疗花费大额费用。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两起事故分别支付赔款5.58万元。

  案例点评:

  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是由政府购买服务,当群众因遭受盗窃、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等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予理赔,事故赔偿限额人均8万元。该险种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能和群众财产保障功能相结合,是保险政企联动、精准扶贫、为民办实事的有效体现,有利于提高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稳定。

  案例十三

  承保公司:国寿财险海南省分公司

  投保险种:校(园)方责任保险

  赔付金额:25万元

  案例摘要:

  2019年8月,某教育部门为辖区内各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险。2020年4月23日W中学一名学生发生坠亡事故。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

  案例点评:

  校(园)方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了加强校园风险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安全责任风险,化解学校与学生方因事故引发的矛盾与纠纷。学生自我安全保护能力有限,安全隐患难以根除,尤其是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给教育教学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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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公司:平安财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雇主责任险

  赔付金额:10万元

  案例摘要:

  2019年7月,某保安服务公司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20年1月该公司员工F某在路上值勤时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月3日F某因颅脑损伤救治无效死亡。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通过视频查勘,指导投保人通过E企宝上传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审核后快速进行赔付。

  案例点评:

  雇主责任险解决了企事业单位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罹患职业病的后顾之忧,仅支出少部分费用就可以化解将来可能产生的单位与员工(员工家属)的矛盾纠纷,一定程度上减轻投保企业的负担。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新冠肺炎防控的关键时刻,保险公司通过科技手段在线解决理赔问题。

  案例十五

  承保公司:平安财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公众责任险

  赔付金额:5万元

  案例摘要:

  海口某绿管所于2019年12月投保公众责任险。2020年10月13日,市民P女士在骑电动车行至海口一路段时被路边倒塌的大树砸伤。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快速到达现场查勘并陪同伤者至医院,于次日快速垫付治疗费5万元。

  案例点评:

  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案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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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公司:海南财险公司共保

  投保险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

  赔付金额:93.6万元

  案例摘要:

  广东某建设公司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简称“建施安责险”)。2020年11月10日,工人W某在工地二楼清运材料时,不慎摔下一楼,在重症室抢救22天无效死亡。2020年12月30日安责险共保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赔偿医疗费用和死亡赔偿金合计93.6万元。

  案例点评:

  2019年以来,海南保险业共承保海南3139个工程项目的“建施安责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773.20亿元,累计接报案1267笔,累计赔付3012万元。“建施安责险”是保证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于促进海南省安全生产形式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五、意外险篇

  案例十七

  承保公司:永诚财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赔付金额:10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4月1日,某市中心学校的学生L某、C某到水库玩耍不幸溺水身亡。接到报案后,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于4月5日将10万元赔款支付给受益人。

  案例点评: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学生、幼儿这一特殊群体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近年来,幼儿园小学生非校方责任安全事故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占有重要部分,对小学生家庭和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学校购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健全完善的事故补偿机制,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和矛盾,使学生幼儿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缓解和消除因意外伤害给家庭和校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案例十八

  承保公司:大地财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驾乘无忧意外险经典款(A)

  赔付金额:40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8月29日,海南省某县镇政府的一名扶贫干部,在下乡扶贫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遇难。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于8月31日向遇难者家属支付保险金40万元。

  案例点评:

  驾乘意外险,是与司机驾车和乘客乘车紧密相关的意外险,主要是为车上人员提供交通意外保障,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司机以及乘客的死亡或伤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保障责任跟人走,只保个人,不管被保险人坐谁的车,只要发生保险事故,就可以得到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二是保障责任跟车走,保车上人员,不管驾驶员是谁,乘坐人员是谁,只要在被保车辆上,就能得到保障,解决了乘车之人没有保障的问题。驾乘意外险与商业车险里面的“座位险”即车上人员责任险相比,其保额通常更高并包含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其他保障。建议在购买商业车险的同时,投保驾乘意外险。

  人身险案例

  一、健康险篇

  案例十九

  承保公司:平安人寿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住院医疗保险

  赔付金额:垫付金额3万元

  案例摘要:

  2018年起,X女士向平安人寿投保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保费542元。2020年10月X女士罹患重型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住院治疗,因经济困难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垫付,在审核客户符合垫付的条件下,先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保险责任进行医疗费用垫付,之后再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结算,本案为该客户垫付了3万元。

  案例点评:

  住院医疗保险属于一年期消费型保险,保费低但能有效抵挡大风险,一般收入的家庭能够承担。该险种还具有垫付住院费的增值服务,对比传统先交费后报销的医疗险,该类保险可以缓解患者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负荷治疗费用的压力。对于中低收入的家庭,可以选择投保消费型医疗保险。

  案例二十

  承保公司:太平洋人寿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重疾保险、两全保险

  赔付金额:75.9万元

  案例摘要:

  被保险人,4岁,2020年11月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020年12月2日投保人通过太平洋人寿的微信小程序申请理赔,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天保险公司给付75.9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案例点评:

  近年来,白血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尤其是儿童的病发率居高不下,如何规避此类疾病风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选择投保商业保险成为抵御疾病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中投保人保险意识很强,先后为孩子投保多种保险产品,叠加高额保障,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为孩子建立全面的风险保障。此重疾险属于给付型保险,确诊后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案例二十一

  承保公司:新华保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防癌疾病保险

  赔付金额:100万元

  案例摘要:

  2018年7月,客户C女士在新华人寿投保防癌疾病保险。2020年12月经医院检查确诊为乳腺癌,2020年12月17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保险金,从提交理赔资料到保险金到账仅用时29小时,此大额赔付案件刷新了该公司近三年的理赔记录。

  案例点评:

  重大疾病严重威胁人类身体健康,其中癌症尤为突出。根据中国健康大数据统计,乳腺癌已经是女性患癌率中的第一位。癌症的治疗需要高额的费用,“天价”的进口特效药、专利药往往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如果没有转嫁风险,患者可能因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压力而放弃治疗。近年来,保险公司不断推出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保障产品,其中,防癌险就是一款专属的癌症保障保险,属于重疾险的一种,轻、重症癌症皆可保,保费一般家庭都能接受,可以作为重疾险的有效补充。

  二、意外险篇

  案例二十二

  承保公司: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

  投保险种: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赔付金额:50万元

  案例摘要:

  2017年9月,某建筑单位投保中国人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5年。2020年7月25日,员工W先生在工地拆脚手架时不小心从高处跌落死亡,2020年10月,受益人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中国人寿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

  案例点评: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单位自愿购买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贯穿建筑项目的整个建设工期,保费低保障高。随着海南自贸岛建设的逐步推进,大量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兴建,为建筑工人提供高保额的意外风险保障十分重要,同时建筑单位也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案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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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公司:平安人寿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意外伤害保险

  赔付金额:300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8月,H先生在开车外出的路上发生意外,不幸身故。受益人向平安人寿报案,并在2020年11月6日提交理赔申请。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保单受益人给付保险金300万元。

  案例点评:

  意外无法提前预知,被保险人的突然身故,带给一个家庭的远不止悲痛和伤心,本案中被保险人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为家庭支柱配置足额意外保险保额,当意外发生时,一份保障能延续被保险人的爱与责任,为家庭的未来保驾护航。

  案例二十四

  承保公司:平安养老保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赔付金额:6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3月,某市残联为其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统一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2020年10月,被保险人Z先生不慎溺水身故,受益人于2020年11月3日提交理赔申请,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

  案例点评:

  重度残疾人往往因为自身身体残疾程度等原因,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保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同时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自身的损失而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险保障。该保险由残联统一出资为重度残疾人投保,解决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

  三、人寿保险篇

  案例二十五

  承保公司:平安养老保险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团体定期寿险+工伤意外身故

  赔付金额:50万元

  案例摘要:

  2020年4月,海南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为员工统一购买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20年5月20日员工L先生在清洗船体时不慎触电,经120急救无效身故。受益人于2020年6月8日提交理赔申请,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8月4日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

  案例点评:

  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还能合理转嫁企业应承担的风险,化解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这是一种有效的财务风险转移方式。鼓励企业在做好风险防范安全培训的同时,为员工购买充足的商业保险,提高员工风险保障水平。

  案例二十六

  承保公司:华夏人寿海南分公司

  投保险种: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赔付金额:303.63万元

  案例摘要:

  T先生于2019年1月2日在华夏人寿投保了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2019年10月,T先生被确诊为食管癌,2020年9月治疗无效身故。2020年11月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2020年12月初,华夏人寿向受益人给付303.63万元身故保险金。

  案例点评:

  年金保险是一种商业型养老保险,是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有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个人年金由投保人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两全保险是一种生死都有保障的人寿保险,可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存领取和死亡给付。本案中投保人通过年金+两全高保障的产品组合,年老时可获得高额生存保险金,保障退休生活质量不下降,身故后可获得高额身故保险金,让家庭经济不限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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