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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买一送一就能买好送坏?

发布时间:2021-5-31 14:39:55    信息来源:信息时报   

“买一送一”的活动在今天随处可见,这种本该让消费者喜闻乐见的促销方式,却因赠品质量频频“翻车”而收到反效果。此前,越秀区流花街举办的“消费维权”专场咨询会中,便有一件典型的“赠品维权”咨询。

 

案件回顾 赠品两次更换后仍有质量问题

 

街坊许小姐平日热衷于网购,在最近一次促销活动中,她在某平台的知名品牌旗舰店购入一台液晶电视机,按照商家的促销活动条款,她还将获得一个同品牌的电磁炉作为赠品。

 

但收到货品后,许小姐却发现,电磁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难以正常使用。随后,许小姐与售后客服联系,协商后对方让她将损坏的货物寄回更换。然而前后两次更换,收到的依旧是坏的电磁炉,这让许小姐非常郁闷,“事不过三,我觉得连续三次收到的东西都是坏的,实在太离谱了!”

 

对此,售后客服表示,每次寄出的货品都是完好的,多次损坏早已超出商家赔偿的范围,加上赠品本身不是商品,不属于售后服务范围,商家已承担超额服务,不会再次进行更换。

 

于是,许小姐选择咨询律师。针对许小姐的遭遇,越秀区流花街社区法律顾问、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表示,“赠品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买方通过先行购买卖方商品,且支付对等的价格后,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密不可分,本质上仍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商家的赠品也是商品,赠品的质量不合格,责任当然不能免。”

 

律师说法 商家不能以赠品为由拒绝退换

 

何伟表示,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许小姐完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要求商家提供功能完好的赠品产品。因为在法律层面上,对商家而言,赠品同样属于商品,不能以产品是赠品为由拒绝承担退换服务。

 

  “考虑到线下购物的赠品促销一般不体现在发票或购物票据上,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最好保留商家促销宣传单据、赠品与所购买商品的包装,也可以采取拍照,或者要求商家在发票上写明赠品的名称、型号等方式予以取证,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何伟说,如果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或质量不合格等,可及时拨打12315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何伟还提醒,消费者应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吃哑巴亏”忍气吞声。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商家的促销赠与行为构成了合同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因此,商家有义务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附其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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