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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屋装修经营单位三亚市某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装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更换装修板材品牌,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解后,未按照调解内容履行赔偿责任,且未按照消费者要求使用合同约定的板材开展装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568.56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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