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1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涉案《线索移送函》,该函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法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是帮其亲戚宰杀生猪而来,未经过检验检疫,宰杀的猪肉大部份用于其亲戚及家人食用,剩下40斤出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售出16.05斤,每斤9元,违法所得为144.45元,剩余23.95斤被扣押。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且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45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3.95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