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日,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餐桌摆放1瓶蒜蓉辣椒酱,标示生产日期:2025/01/01,保质期:12个月,封装完好未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外卖,同时经营线下堂食餐饮服务。当事人采购上述蒜蓉辣椒酱存放在经营场所,无法提供其进货单据及购买凭证,未及时清理也未使用。秀英分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店内食品原料开展排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合格原料是餐饮食品安全的必要基础条件。过期、来源不明的食材原料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暴露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原料管理流于形式,定期清查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此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调味品用量多少,均须严格落实原材料进货查验、定期清查、过期销毁制度,坚决杜绝“过期能用”“少量无害”等错误认识,严把食材采购、贮存、使用全流程关口,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